
近日,中山市发布《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当地拟上市照明企业将得到相关资金支持。下面原文转载。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为加大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推动企业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已制定上市计划、签订上市协议、完成改制、并经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企业经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IPO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在中山且金额5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300万元;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直接境外上市(H股)申请获证监局同意的,给予补助500万元。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中山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资金参照第四点给予奖励。
(六)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中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募投资金参照第四点给予奖励。
(七)到香港、美国主板以外的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间接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中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九)市外或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入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一)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增至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再融资的,投资在本市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增至50万元。
(十二)发行私募债投资本市的,按其票面利率的1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补助。
(十三)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中山且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100万元;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十四)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